工伤保险条例2010全文(十级工伤与十级伤残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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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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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保险条例2010全文,十级工伤与十级伤残有什么区别?
依据问君所问,是表达10级伤残的工伤,与10级伤残的区别么?若是这样,可以认为其区别很大。依据不同,事实不同,后果不同,责任不同。工伤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工伤的法律规范),其伤经治疗,有不构成伤残等级/构成伤残等级(1一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一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一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之分。伤,有刑事案件中也有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不同),行政案件(治安案件,鉴定标准不同。其他;民政部部门;部队……)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因病致残,非因工伤残,工伤伤残[职业病致残的工伤伤残]……)。因事实不同,定性不同,标准不同,依据不同,鉴定评残标准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法律责任不同。据问君所言字面意义上看,十级工伤,是说工伤,强调其工伤伤残等级有拾级;而工伤本身是定性,伤的性质是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有关工伤的法律规范)会有不构成伤残等级与构成伤残等级(1-10级)之分。而十级伤残,是说伤残等级有拾级,未明确是什么伤(未定性,未定标准),只强调该伤残等级是拾级。这个区别不言而喻。这些足以让问君明白了。
2. 工伤保险可以重复参保吗?
这是可以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4. 为什么买了工伤保险?
首先,企业有时候不给报工伤是因为不想让第二年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提高。所以很多企业不给申报。
另外,只要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法定的工伤情形,你可以自己去辖区的工伤科申报工伤。只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登记注册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病例资料、目击证人,把以上材料交上去60天内必须出结果。伤情稳定后可以鉴定。通常1级最重10级最轻,只要骨折基本都有10级。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可以和老板协商,协商不同意可以仲裁起诉,现在法律对工伤陪伴规定是明确,普遍仲裁和法院都能调解的了。
最后,企业申报意外险,并不能免除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你。
5. 十级伤残赔偿明细表2021?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6. 工伤期间享受公司的各项补贴吗?
工伤期间不享受公司的各项补贴,比如全集奖等,全勤奖通常是需要劳动者出勤为满勤才会发送,劳动者没有出勤自然不会有全勤奖。
劳动者工伤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 不符合缴纳社保条件的实习生发生工伤?
什么是工伤?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那么对于社会热议的“过劳死”是不是属于工伤呢?
2013年8月21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坚连续3天加班后,在病房查房时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岗位上。此后,徐志坚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但是却得到了“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这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究竟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伤认定的实践中还存在哪些较为模糊的地带?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哪些不足?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
“所谓工伤,本意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直接伤害,主要看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传统的工伤主要是指工作设备、工作环境造成的伤害。”黎建飞说,在工作中,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是不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已经比较宽泛,对于自身疾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是对传统工伤界限的突破。”黎建飞说。
他认为,虽然徐志坚在劳累过度的情况下病倒,但仍属于自身疾病原因,并非由于工作的直接伤害,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现有制度,的确难以认定其为工伤。“但即便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一定的经济帮助。”
黎建飞指出,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是“过劳死”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视同工伤”的条款,但常常出现突发疾病未死亡,或者在48小时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在现实中,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突发疾病后,一个劲要求“全力抢救”,一旦拖过48小时,用人单位便停止抢救。因为此时,家属也无法再要求认定为工伤。
黎建飞表示,劳动者因维护用人单位利益而受伤的,也应该认定为工伤,如澡堂师傅和“砸场子”的人打了起来,受到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在黎建飞看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仍有不足之处。比如,1996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实习生囊括其中,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却取消了这一规定。“不久前,在东北一家银行,歹徒持枪抢劫,打死2名银行工作人员,其中一名是正式职工,另一名是19岁的实习生,最后,实习生未能认定为工伤。”黎建飞说,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
另外,对于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是否认定为工伤,争议也很大。在广东,一辆货车在高速公路熄火,司机把车开到应急车道后维修,但是由于没有在车后方放置三角架,被后面的车辆撞伤。正是由于司机未放置三角架这一行为,没能认定为工伤。“几乎所有的工伤行为,都是由于劳动者违反了一定的劳动章程、制度甚至法律法规导致的。不能因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就不予认定工伤。”黎建飞说。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一旦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可以申请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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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保险条例2010全文,十级工伤与十级伤残有什么区别?
依据问君所问,是表达10级伤残的工伤,与10级伤残的区别么?若是这样,可以认为其区别很大。依据不同,事实不同,后果不同,责任不同。工伤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工伤的法律规范),其伤经治疗,有不构成伤残等级/构成伤残等级(1一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一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一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之分。伤,有刑事案件中也有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不同),行政案件(治安案件,鉴定标准不同。其他;民政部部门;部队……)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因病致残,非因工伤残,工伤伤残[职业病致残的工伤伤残]……)。因事实不同,定性不同,标准不同,依据不同,鉴定评残标准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法律责任不同。据问君所言字面意义上看,十级工伤,是说工伤,强调其工伤伤残等级有拾级;而工伤本身是定性,伤的性质是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有关工伤的法律规范)会有不构成伤残等级与构成伤残等级(1-10级)之分。而十级伤残,是说伤残等级有拾级,未明确是什么伤(未定性,未定标准),只强调该伤残等级是拾级。这个区别不言而喻。这些足以让问君明白了。
2. 工伤保险可以重复参保吗?
这是可以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4. 为什么买了工伤保险?
首先,企业有时候不给报工伤是因为不想让第二年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提高。所以很多企业不给申报。
另外,只要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法定的工伤情形,你可以自己去辖区的工伤科申报工伤。只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登记注册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病例资料、目击证人,把以上材料交上去60天内必须出结果。伤情稳定后可以鉴定。通常1级最重10级最轻,只要骨折基本都有10级。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可以和老板协商,协商不同意可以仲裁起诉,现在法律对工伤陪伴规定是明确,普遍仲裁和法院都能调解的了。
最后,企业申报意外险,并不能免除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你。
5. 十级伤残赔偿明细表2021?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6. 工伤期间享受公司的各项补贴吗?
工伤期间不享受公司的各项补贴,比如全集奖等,全勤奖通常是需要劳动者出勤为满勤才会发送,劳动者没有出勤自然不会有全勤奖。
劳动者工伤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 不符合缴纳社保条件的实习生发生工伤?
什么是工伤?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那么对于社会热议的“过劳死”是不是属于工伤呢?
2013年8月21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坚连续3天加班后,在病房查房时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岗位上。此后,徐志坚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但是却得到了“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这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究竟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伤认定的实践中还存在哪些较为模糊的地带?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哪些不足?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
“所谓工伤,本意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直接伤害,主要看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传统的工伤主要是指工作设备、工作环境造成的伤害。”黎建飞说,在工作中,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是不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已经比较宽泛,对于自身疾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是对传统工伤界限的突破。”黎建飞说。
他认为,虽然徐志坚在劳累过度的情况下病倒,但仍属于自身疾病原因,并非由于工作的直接伤害,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现有制度,的确难以认定其为工伤。“但即便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一定的经济帮助。”
黎建飞指出,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是“过劳死”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视同工伤”的条款,但常常出现突发疾病未死亡,或者在48小时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在现实中,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突发疾病后,一个劲要求“全力抢救”,一旦拖过48小时,用人单位便停止抢救。因为此时,家属也无法再要求认定为工伤。
黎建飞表示,劳动者因维护用人单位利益而受伤的,也应该认定为工伤,如澡堂师傅和“砸场子”的人打了起来,受到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在黎建飞看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仍有不足之处。比如,1996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实习生囊括其中,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却取消了这一规定。“不久前,在东北一家银行,歹徒持枪抢劫,打死2名银行工作人员,其中一名是正式职工,另一名是19岁的实习生,最后,实习生未能认定为工伤。”黎建飞说,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
另外,对于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是否认定为工伤,争议也很大。在广东,一辆货车在高速公路熄火,司机把车开到应急车道后维修,但是由于没有在车后方放置三角架,被后面的车辆撞伤。正是由于司机未放置三角架这一行为,没能认定为工伤。“几乎所有的工伤行为,都是由于劳动者违反了一定的劳动章程、制度甚至法律法规导致的。不能因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就不予认定工伤。”黎建飞说。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一旦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可以申请理赔流程。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